蓄電池充放電的試驗標準 |
發布時間:2023-01-06 瀏覽次數:471 |
充電 1.檢查電池是否完好無損,記錄電池的編號。在具備充電情況下開啟充電裝置。 2.戴好絕緣手套,準備好有絕緣防護的工具,防止工作中遭受電擊。 3.使用GF型閥控式免維護鉛酸蓄電池,充電時宜采用恒壓限流的充電方法進行充電。 4.充電時,投充電柜三相交流電源,按下充電柜充電模塊按鈕開關,啟動充電模塊,裝置進入工作狀態。 5.充電柜系統根據蓄電池的工作狀況,自動運行充電程序,控制充電器對蓄電池進行均充或浮充,使蓄電池始終運行在最佳狀態。 6.自動充電程序如下:開機時,系統控制充電器處于浮充狀態,同時進行計時并監測蓄電池電流。當連續浮充時間總計達到設置時間或蓄電池電流大于等于5%C10Ah(A)時,系統自動控制充電器轉入均充狀態。當蓄電池電流小于5%C10Ah(A)時,開始計時,到達設置時間后,系統控制充電器再轉入浮充狀態。 7.充電柜系統運行自動充電程序期間,也可進行手動設置均充或浮充狀態,設置完后系統繼續運行自動充電程序。 8.可根據蓄電池容量在系統中對蓄電池穩流值進行設定,由于調節范圍限定,在設定此值時應遵循以下公式:I輸出穩流值=I設定穩流值 9.在環境溫度為25℃的條件下,2V電池最佳充電為2.27V/只。充電開始時電流應限制在0.25×C10(A)的范圍內。 10.充電前對蓄電池用萬用表實際記錄一次,測量出實際與監測電壓差值,以后每隔1~2小時應測量和記錄。 11.電池在充電過程中,如發現個別電池,端電壓差大于+0.10伏,應進行充電使全組電池均衡一致的均衡充電。 12.均衡充電采取低壓恒壓法,充電電壓為2.35~2.40V/只,要求每只電池充足電且均衡一致。如果均衡充電后,還有個別電池不能達到正常時,則應單獨充電使之正常后,方可入組與電池組一同使用。 13.當整組電池充電結束后,充電裝置可轉入正常運行。 放電 1.放電采用電阻恒流法。 2.接好外部放電電路,配置適當的監視表計及放電電阻。 3.放電電流不超過10小時率的電流。即放電電流控制在20A。放電量應為額定容量的80%以上。 4.放電時,每隔1~2小時應測量和記錄放電的電流、總電壓、每個電池的電壓、溫度,單個電池電壓不得低于1.80伏。 5.電池過多,可只測標示電池,但在整個放電過程中,應全測2~3次。對電壓下降較快的電池要專項記錄。 6.放電時如發現電池的電壓有不正常下降,應查明情況,進行處理,容量很低的要進行更換。 7.放電結束后即進行充電,不能擱置,充電方法按上述充電方式進行,直至充足電后結束,蓄電池組可轉入正常運行。 上一篇:UPS蓄電池的四種維護方法下一篇:UPS蓄電池的四種維護方法 |